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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王泽鉴教授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将请求权基础引入大陆民法学,很长一段时间被束之高阁。但现在越来越成为显学,最高法院于2019年11月发布的《九民纪要》明确提出“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截止2022年8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包含“请求权基础”的民事判决书高达61264件。那么,到底什么是请求权基础,如何识别请求权基础?针对上述问题,作者根据请求权基础理论并结合自身办案情况给出相应的方法,希望有助于司法实务的进步。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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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请求权基础图片
认识请求权基础,可从三个层面予把握:第一个层面,在大多数场合,请求权基础即法律规范。王泽鉴先生给出请求权方法适用的具体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其中的“法律规范”即请求权基础。图片
第二个层面,请求权基础是法条中的完全性法条。所谓法律规范即法条,而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完全性法条由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构成。比如,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其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为构成要件,“代理行为有效”为法律效果。再比如,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果是“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只有完全性法条才可能构成请求权基础,但并不是所有的完全性法条都是请求权基础。图片
第三个层面,只有连接两方主体的完全性法条才是请求权基础。一般说来,法官处理的案件大多是给付之诉,此类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必然是请求被告支付金钱、交付财产、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连接原告与被告,请求权基础也应连接两方主体,一方是请求权人,另一方是被请求人。只有条文的文义体现出一方应当交付财产给另一方,或者一方应当依照另一方的请求从事某种行为的法条才可能是请求权基础。换言之,请求权基础就是法官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钱、交付财产、赔偿损失、承担责任的直接法条依据。由此观之,前述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第172条均不是请求权基础。图片
二、典型的请求权基础图片
识别请求权基础,应从法律条文中的法律效果切入。法律效果包含“请求”、“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等完全性法条,最有可能构成请求权基础。图片
(一)“请求”模式的请求权基础最为典型的请求权基础是“请求……”模式:比如民法典第235条,该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条的文义包含“请求”二字,且包含两个请求权基础,分别是:(1)权利人有权请求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动产,但有权占有除外;(2)权利人有权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的不动产,但有权占有除外。图片
(二)“履行义务”模式的请求权基础此类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效果体现为“履行义务”。比如,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该条包含三个请求权基础:(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3)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如果翻译成“请求”模式则是:(1)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2)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3)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物的所有权。图片
(三)“承担责任”模式的请求权基础此类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效果体现为“承担责任”。比如,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文义来看该条仅包含一个请求权基础,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向受到损害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翻译成“请求”模式则是: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再如,民法典第714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翻译成“请求”模式则是: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民法典第577条也是常用的请求权基础,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包含三个请求权基础,分别是:(1)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该当事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2)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且继续履行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该当事人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3)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该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图片
(四)“赔偿损失”模式的请求权基础此类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效果体现为“赔偿损失”。比如,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该条包含三个请求权基础:(1)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恢复原状;(2)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再比如,民法典第711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该条包含两个权利依据,一个是形成权基础,即合同解除权;另一个是请求权基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图片
(五)其他类型的请求权基础除了上述存在“请求……”“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等明显字句的法律规范外,民法典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请求权基础。比如民法典第157条,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包含三个请求权基础,分别是:(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返还;(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折价补偿;(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因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遭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有过错的相对人予以赔偿。图片
三、请求权基础的排除图片
请求权基础只能由完全性法条的构成,不完全性法条不能构成请求权基础。不完全性法条分为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拟制性法条、引致性法条。说明性法条包括定义性条款和补充性条款、前者如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的定义),后者如民法典第15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限制性法条如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第1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类法律条文旨在排除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拟制性条文如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典型的引致性条款比如民法典第808条,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图片
容易引起误解的是包含“依法”“依照法律规定”等字样的引致性条款,比如民法典第237条、第238条。物权法民法典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237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238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1183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通过对比条文内容,可以发现民法典第237条、第238条在物权法第36条、第37条的基础上加了“依法”二字。加了“依法”二字,显示了立法者否定民法典第237条、第238条是请求权基础的立场。这可以从民法典第235条、第236条到印证,该两个条文在继承物权法第34条、第35条时一字未改,不可能是立法者的疏忽,只能是故意为之。与此类似,民法典第1186条在继承侵权责任法第24条时,将原来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表明立法者认为,法官不能仅依据民法典第1186条判决被告分担原告的损失,而应找到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凡是存在“依法”“依照法律的规定”等字样的法条,均不是请求权基础。图片
法官处理民事案件,其核心即在寻找、组构请求权基础,并通过“目光在事实与规范来回流转”论证请求权基础的成立与否,而识别请求权基础是这些工作的第一步。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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